作者:上海快租浏览:0发布时间:2026-05-10
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近日发布了《关于对绿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张玉良、张蕴、王晓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》(以下简称“《决定》”)。

据《决定》披露,绿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(绿地控股,600606.SH)的全资子公司绿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(下称“绿地集团”),作为公司债券“H21绿地1”“H21绿地2”的发行人,在相关债券存续期间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:
第一,2024年7月至12月,绿地集团发生债务逾期情况,累计未偿还余额达101.02亿元;2025年全年债务逾期累计未偿余额为97.95亿元;2026年初至3月11日期间,债务逾期累计未偿余额为25.45亿元。针对上述逾期事项,公司均未及时发布临时公告,未能满足《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——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》(上证发〔2023〕175号)第4.4.8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要求,同时也违反了《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222号)第五十条、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。
第二,2025年3月,绿地集团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,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临时报告,这不符合《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——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》(上证发〔2023〕175号)第4.5.13条第一款的要求,并违反了《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222号)第五十条的规定。
第三,绿地集团2024年度净利润为-196.35亿元,亏损金额占合并报表中上年末净资产的比例达到13.94%,但公司未就此发布临时报告,既不符合《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——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》(上证发〔2023〕175号)第4.2.4条第六项的规定,也违反了《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222号)第五十条、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七项的规定。
《决定》还指出,张玉良作为绿地集团时任董事长,王晓东作为时任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,张蕴作为时任财务负责人,未能督促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,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,违反了《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222号)第五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。
依据《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222号)第六十九条,上海证监局决定对绿地集团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,同时对张玉良、张蕴、王晓东三人出具警示函。